法制晚報訊(記者 汪紅 實習生 李瑩瑩)近日,72歲的張老太一紙訴狀將47年前抱養的女兒崔某告上了通州法院宋莊法庭,要求與崔某解除收養關係。
  張老太稱,她與丈夫結婚後,一直無法生育,便收養了崔某。夫婦倆對崔某寵愛有加,還幫崔某撫養孩子。
  2011年,張老太的老伴去世,崔某將她的房產證和5萬元存摺全部拿走,還辱罵她,併在一次爭吵中將她摔倒在地。張老太為了有人能夠照顧自己,找了個新老伴,崔某對她更變本加厲。
  崔某不同意解除收養關係,她說自己從來沒打罵過養母,認為新爸爸為了霸占養母的財產,故意挑撥母女關係。
  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收養關係能否隨意解除?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法制晚報》記者昨天採訪了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王秀全律師和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青山律師。
  律師解讀
  要解除收養關係
  需證明關係惡化
  王秀全律師表示,依據《收養法》第26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張老太能否解除與崔某的收養關係,主要看張老太提供的證據是否能充分證明其與養女的關係惡化。如張老太不能舉證,其解除收養關係的請求很可能被法院駁回。
  如果張老太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崔某不盡贍養義務或存在辱罵、暴力行為,在經過法院調解,張老太堅持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法院可判決解除收養關係。
  養女不盡義務養母可要贍養費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青山律師表示,如果事實真如張老太所言,養女崔某不照顧其生活,那麼,依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崔某未盡贍養義務的情況下,張老太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讓崔某承擔贍養費。
  收養關係解除 繼承權也將消除
  王秀全律師表示,養父母和養子女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種收養關係,他們之間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都是從此而來。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解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因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一經依法解除,他們之間的撫養、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亦即結束,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除。
  也就是說,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子女間不能再相互繼承遺產。但是,依法解除收養關係後,如果養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的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也可以在分割遺產時適當給予照顧。
  李青山律師說,即使張老太與養女崔某不解除收養關係,張老太也有權不讓養女崔某繼承其財產。
  張老太可以自己立遺囑,將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哪些收養關係可解除?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協議解除
  應符合下列條件:
  ●雙方就解除收養關係達成合意
  ●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係解除時,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訴訟解除
  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時,法院應據雙方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
  文/記者 汪紅 實習生 李瑩瑩  (原標題:47年母女情 法官憑啥判“斷” 養女不孝 養母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律師解釋 原告需提供關係惡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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